(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春利与丁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利,丁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林春利,泽国镇马家村E区70号。被告:丁秋云,泽国镇埭头蔡村C区8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利与被告丁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利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春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林春利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