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茅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十堰市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茅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2001年1月11日作出的(2001)茅经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0日以(2001)茅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在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茅箭堂居委会的车间两栋,其中一号车间面积498.23㎡,三号车间380.39㎡。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71629.5元及违约金(从1998年8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计算到付清为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茅箭堂居委会的第三号车间380.39㎡。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杞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0年7月28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韩西蒲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韩西蒲、张雄、刘曙光、柏韧。案件主审法官:刘曙光书记员:杞翔评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执行的过程:我院于2001年1月11日作出的(2001)茅经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十堰市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7162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43元,保全费1645元、执行费26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在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茅箭堂居委会有车间两栋,其中一号车间面积498.23㎡,三号车间380.39㎡。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2008年6月16日,我院对查封的第三号车间380.39㎡进行了价值评估,价值为332309元,2008年7月18日,我院发出清场公告,要求现房屋使用人湖北驰田专用汽车公司退出所使用的第三号车间380.39㎡,但该单位至今未退出房屋。需要合议的问题:是否对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在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茅箭堂居委会有车间两栋,其中第三号车间380.39㎡。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进行评估和拍卖。承办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建议对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在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茅箭堂居委会有车间两栋,其中第三号车间380.39㎡。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进行评估和拍卖。张雄: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柏韧: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对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大有铝型材有限公司在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茅箭堂居委会的车间两栋,其中三号车间380.39㎡。房屋所有权证号: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进行拍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