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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与SCHENKEROCEAN、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schenkerocean,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永翔大道北。法定代表人:丁火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chenkerocean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宏光道39号宏天广场35楼。法定代表人:peterrohansprogis,该公司董事。被告: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南路188号新园饭店商务楼8楼。法定代表人:karlheinzemberger,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晏圣民,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华翎玲,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schenkeroceanlimited、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杭州友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