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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竹花、许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竹花,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竹花(绰号“老太婆”),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富阳市,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富阳市新桐乡包家淇村富新路*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淑慧、王超,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富阳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前华村前华中路***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竹花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董竹花、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董竹花及其辩护人徐淑慧、王超、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介绍卖淫2009年11月间,被告人董竹花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居间介绍卖淫女胡晓妃、刘兵霞、任沙沙、李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与“小姐”约定分成比例的方式从中牟利。具体如下:1、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董竹花介绍卖淫女李静、任沙沙至富阳市南国宾馆与秦洪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董竹花介绍卖淫女刘兵霞、邓如意至富阳市国际贸易大酒店与袁国荣进行卖淫嫖娼活动;3、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董竹花介绍卖淫女李静至本市西湖区喜盈盈酒店与翁国良进行卖淫嫖娼活动;4、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董竹花介绍卖淫女“圆圆”至本市天目山路国力大酒店与张胜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5、2009年11月中旬,被告人董竹花介绍卖淫女“小雅”至本市西湖区阳明谷大酒店与干亦能进行卖淫嫖娼活动;6、200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董竹花介绍卖淫女任沙沙至富阳市国贸大酒店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二、贩卖毒品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董竹花通过卖淫女“圆圆”,在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国力大酒店将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张胜群。同年12月2日,被告人董竹花通过出租车驾驶员被告人许某将毒品冰毒送至本市莫干山路香园饭店张胜群手中。被告人许增向张胜群收取人民币2000元,后将钱交付被告人董竹花,并从被告人董竹花处收取车费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竹花、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洪林、任沙沙、李静、袁国荣、刘兵霞、邓如意、翁国良、干亦能、张胜群、胡晓妃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竹花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董竹花、许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竹花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竹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竹花、许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竹花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