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一初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立娥、余茂贵与李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娥,余茂贵,李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一初字第689-1号原告王立娥。原告余茂贵。被告李永。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娥、余茂贵诉被告李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湖北省淆水县境内,被告又住在湖北省郧县城关镇洞耳河村一组。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被告根本就没在十堰市顾家岗居住过。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郧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地和被告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被告李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