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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申请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21号申请人: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村××车××店××-××号。代表人:陈某某。申请人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损坏的出票日期2009年9月14日,票据号码06264090,票据出票人宁波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江北南瑞电器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多次背书,现持票人为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国家高新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龙××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