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吉盛泰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安吉盛泰家具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盛泰家具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燕倩。上诉人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上诉人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