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商××司与李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商××司,李甲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76号原告:海盐××商××司,。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李甲。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商××司诉被告李甲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商××司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商××司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海盐××商××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