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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商××司与李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商××司,李甲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76号原告:海盐××商××司,。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李甲。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商××司诉被告李甲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商××司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商××司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海盐××商××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