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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惠康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惠康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发区名园北大道123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应希汉、吴美聪,。被告:永康市惠康金属制品厂。塘村。负责人:应玉标。委托代理人:王笑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惠康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00元,应收取450元,由原告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