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金辖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州××马电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阳市××、东阳市××××有限公司与常州××马电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马电机有限公司,常州××马电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阳市××,东阳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马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区××桥镇芙蓉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电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上诉人常州××马电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横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按照民诉法规定,要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