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钢与邢兆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钢,邢兆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彭钢,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邢兆矿,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钢诉被告邢兆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5.50元,由原告彭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