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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钢与邢兆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钢,邢兆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彭钢,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邢兆矿,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钢诉被告邢兆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5.50元,由原告彭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