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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彭宇、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彭宇,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李桂珍,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韩重辉,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宇,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胡敏,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珍与被告彭宇、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珍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珍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