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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滨杭与楼建文、丁凯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滨杭,楼建文,丁凯玲,楼听,吴嘉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1号原告楼滨杭,农民,城西街道夏演村11组。被告楼建文,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5组。被告丁凯玲,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5组。被告楼听,农民,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13组。被告吴嘉淑,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演村1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滨杭与被告楼建文、丁凯玲、楼听、吴嘉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滨杭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滨杭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楼滨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