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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何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鲁某某。被告:何某甲。原告陶某为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子何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贪吃懒做,后悔自己嫁错了人,但受封建礼教思想影响,没有提出离婚。第三年,原告娘家给了原告三千元钱,建造了三间二层楼房,原告边教书边种田承担了家庭全部重担,供儿子上大学,被告却不尽家庭义务,��担丈夫和父亲职责。2008年4月后,更加堕落腐败,吃喝嫖赌一齐来,把原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拿去赌博等。2008年2月22日,原告借给村委会的3万元钱,被被告连某带息收回花光。2009年10月21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向原告要钱,竟然一手抓住原告胸脯衣服,一手拿着尖刀抵住原告颈部威逼原告。后来,被告翻箱倒柜,抢去现金15000元。被告还用骗借、挪用、骗贷取得的钱用于嫖娼、赌博、养情人。被告曾租房与她人长期同居。共同财产有坐落在括××山头何村××楼房三间。因家庭开支、供养儿子上大学,尚欠银行贷款11万元。故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坐落在临海市××山头何村××楼房(约价值6万元),共同承担债务即台州市商业银行贷款11万元。被告何某甲未答辩。原告陶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其拟证事实有:1、原告陶某与被告何某甲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主为被告何某甲的户口簿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何某乙出生的事实。3、原告陶某与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户名为原告陶某的台州市商业银行存折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11万元的事实。4、匕首两把、匕首照片一张,用以证明被告何某甲曾用此两把匕首威逼原告,向原告要钱。被告何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陶某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陶某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的拟证事实和证据4,因缺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陶某与被告何某甲于1984年10月19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现已成年。2010年6月11日,原告陶某向台州市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借得人民币11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事务等问题发生矛盾,故原告陶某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坐落在临海市×��山头何村××楼房,共同承担债务即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11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陶某虽然提供了部分证据,但不能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案被告何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陶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