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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仲能与杨均才、杨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能,杨均才,杨天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杨仲能,系诸暨市草塔镇下文村149号。被告:杨均才,住诸暨市草塔镇渎西村。被告:杨天君,住诸暨市草塔镇渎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能与被告杨均才、被告杨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仲能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均才、被告杨天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仲能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仲能撤回对被告杨均才、被告杨天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杨仲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