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X星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段某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星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段某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深圳市X星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兵,广东深X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霞,广东深X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辉。原告深圳市X星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辉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兵、黄某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辉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2008年间先后签订了一份《客运车辆承包加盟合同书》及两份《旅游客运车辆承包加盟合同书》,上述三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以车牌号粤B×××××、粤B×××××、粤B×××××的车辆挂靠原告处从事运输经营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频繁拖欠原告管理费、税金等其他各项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截至2009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费用为人民币101762.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176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段某辉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也不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客运车辆承包加盟合同书》及两份《旅游客运车辆承包加盟合同书》,分别约定被告以车牌号粤B×××××、粤B×××××、粤B×××××的车辆挂靠原告处从事运输经营业务,履行起止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1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频繁拖欠原告管理费、税金等其他各项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2009年1月14日,被告立下还款计划,确认2008年12月底共拖欠原告费用人民币46779.8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被告不但未按计划还款,反而继续拖欠以后的费用,至2009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费用为人民币101762.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支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三份加盟合同合法有效的,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拖欠应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101762.30元应予偿还和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某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101762.30元给原告深圳市X星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木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建人民陪审员 钟小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裕君书 记 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