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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锦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邵磊、高庆双、周庆坦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锦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邵磊,高庆双,周庆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91号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马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鸿,系凤县卫生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聚银,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锦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安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明,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磊,男。被告高庆双,男。被告周庆坦,男。委托代理人武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锦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邵磊、高庆双、周庆坦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宿迁市锦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凤县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结清的工程款46万元给予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宿迁市锦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凤县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未结清的工程款46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2010年7月29日-2011年1月2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建荣审判员  郝成斌审判员  李婧雯二0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