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有,田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88号申请人陈邦有,男,农民。被申请人田方华,男,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田方华向陈邦有支付工程款3639.54元,并承担鉴定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田方华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款5139.54元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田方华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