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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仙华与孙贤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仙华,孙贤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403号原告:陶仙华,椒江区赞扬南苑80幢1号。委托代理人:陈日康,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贤助,海游镇孙家村中片1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仙华与被告孙贤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仙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仙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公告费280元,合计492.5元,由原告陶仙华负担。审 判 长  方心挺审 判 员  梅 丹人民陪审员  郑高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