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娟华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娟华,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涛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485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558号。法定代表人:罗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华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华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娟华负担。审 判 长 杜 宇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