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书有与马绍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书有,马绍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叶书有,铺镇赤山村赤山自然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410103214。委托代理人:戴先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绍才,孝丰镇赤坞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书有诉被告马绍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书有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书有撤回对被告马绍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书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