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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书有与马绍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书有,马绍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叶书有,铺镇赤山村赤山自然村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410103214。委托代理人:戴先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绍才,孝丰镇赤坞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书有诉被告马绍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书有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书有撤回对被告马绍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书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