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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潮生路511号。法定代表人:罗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湘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海关北路230号。法定代表人:王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世炳,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计2517元,由原告慈溪市金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