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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立盛商务广告有限公司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立盛商务广告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西安市立盛商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丰泰大厦050E号。法定代表人:吴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又名张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立盛商务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慧(又名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立盛商务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鲍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