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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山玻璃马赛克厂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山玻璃马赛克厂,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诸暨市××山玻璃马赛克厂。住所地:诸暨市××××山村。负责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璜山镇玻璃马赛克厂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某某现外出工作,无法应诉,原告要求中止案件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