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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浙江斯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康宝林休闲康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斯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康宝林休闲康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浙江斯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法镇。委托代理人:薛秀娥。被告:杭州康宝林休闲康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建荣。原告浙江斯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斯恺家具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康宝林休闲康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康宝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红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斯恺家具公司委托代理人薛秀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宝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斯恺家具公司起诉称:被告(合同甲方)于2007年10月27日与原告(合同乙方)签订家具加工定作合同。合同金额为183000元。后应被告的需求,原告陆续为被告加工家具,金额为55791元。总计家具款为238791元。原告分别按约陆续加工定作完成上述家具,并安装完毕。被告早已营业使用。被告陆续支付家具款200000元,尚欠38791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且被告于2009年6月6日写下欠条壹份。承诺于2010年6月8日前支付余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加工定作款387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斯恺家具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合同书》1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家具加工定作合同事实,总金额是183000元。证据2.陆续增加家具加工定作清单1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陆续加工定作家具的事实,总计增加金额是55791元。证据3.《欠条》1份,欲证明被告加工定作家具总款数238791元和已支付家具款200000元及承诺尚欠家具款38791元归还日期的事实。被告康宝林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斯恺家具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要求,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已被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一)2007年10月27日,原告斯恺家具公司与被告康宝林公司签订了家具加工定作合同书一份,合同金额为183000元。后应被告康宝林公司的需求,原告斯恺家具公司陆续又为被告加工家具,金额为55791元,总计家具款为238791元。原告斯恺家具公司已完成上述家具的定作及安装。被告康宝林公司已陆续支付斯恺家具公司定作款200000元。(二)2009年6月6日,被告康宝林公司向原告斯恺家具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公司于2007年10月份在斯恺家具公司处订购家具总金额人民币238791元,已付人民币200000元,还欠人民币38791元,双方约定到2010年6月8号前付清余款”。后被告康宝林公司未按约支付欠款,原告斯恺家具公司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斯恺家具公司与被告康宝林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及被告康宝林公司向原告斯恺家具公司出具的《欠条》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有效。被告康宝林公司未按承诺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斯恺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宝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康宝林休闲康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斯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定作款387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杭州康宝林休闲康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85元退还原告浙江斯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员 张晓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