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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胡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