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执民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桂英与林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桂英,林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民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金桂英。被执行人林吉平。原告金桂英与被告林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桂英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受偿37500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26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