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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屈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屈波,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十堰路1号4栋1单元401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负责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屈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屈波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茅民一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杞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