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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某某、周某某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某,周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诉前保字第20号申请人夏某某。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夏某某、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浙j×××××号三菱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某某、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浙j×××××号三菱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夏某某、周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