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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玉梅与还祖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梅,还祖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33号原告:徐玉梅。被告:还祖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梅诉被告还祖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梅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徐玉梅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