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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江森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森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森慧。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戚晓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森慧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谢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森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并以杭下检刑诉(2010)130-1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初至2010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江森慧在本市下城区风起都市花园10幢2单元1902室被害人熊某家中,多次盗窃其财物,共窃得足金项链1条、千足金挂件1只、国美纪念币3枚、澳门纪念牌1块、澳门纪念卡1块、福娃纪念币1枚、中国龙银币1枚、奥运纪念币1套、佛牌1块、52度五粮液白酒3瓶、仿CD牌金属女表、仿GUCCI牌金属女表、仿PIAGET牌金属女表、仿PIAGET牌金属男表、仿LONGINES皮质表带女表、男表、仿OPTIONS牌金属女表、仿江诗丹顿牌金属男表、仿PATEKPHILPPE皮质表带男表各1块、索爱手机1只、公爵牌钢笔1支、水果刀1把、777牌化妆工具1套、PT950钻石挂件1只、白18K金项链1条、白18K金黄玉胸坠1个、18K黄金项链坠1个、千足金手镯2只、天骏石英手表1只、珍珠1颗、999.9纯黄金分色手链1条、9999车花面项链1条、999Q版吊坠1个、999.9纯黄金光沙铸花戒指2只、上海足金戒指1只、金至尊千足金项链1条、金至尊千足金吊坠1个、18K金镶嵌玉坠1个等物(以上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3625元)。2010年2月1日,被告人江森慧到公安机关投案。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足金项链1条、足金挂件1只、国美纪念币3枚、澳门纪念牌1块、澳门纪念卡1块、福娃纪念币1枚、中国龙银币1枚、奥运纪念币1套、佛牌1块、52度五粮液2瓶、仿CD金属女表、仿GUCCI牌金属女表、仿PIAGET牌金属女表、男表、仿LONGINES皮质表带女表、男表、仿OPTIONS金属女表、仿江诗丹顿牌金属男表、仿PATEKPGILPPE皮质表带男表各1块、索爱手机1只、公爵牌钢笔1支、水果刀1把、777��化妆工具1套、PT950钻石挂件1只、珍珠1颗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熊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森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张某甲、吾东莲、张某乙、万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森慧的供述、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和照片、情况说明、接警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辨认光盘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森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森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部分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森慧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系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综上,结合本案被告人江森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森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江森慧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尚未退清的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毓 华人民陪审员 忻 龙 英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枫(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