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与陈永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陈永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30号原告: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璜山村。负责人:黄学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天林,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永楚,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后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与被告陈永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以被告付清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璜山玻璃马赛克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