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焦文秀与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焦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翟拥国,任镇长。委托代理人贺原,镇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文秀。委托代理人马永芳。上诉人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焦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开民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