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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季仁连与玉环日升齿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仁连,玉环日升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季仁连,港镇城关冷水潭村潭兴中路11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日升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仓坑村。法定代表人张文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仁连与被告玉环日升齿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仁连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玉环日升齿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仁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仁连撤回对被告玉环日升齿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7.5元,由原告季仁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