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晓华与骆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华,骆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钱晓华,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市口村。委托代理人王凌生,。被告骆忠友,农民,市苏溪镇高岭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华与被告骆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晓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