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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瞿占占诉被告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占占,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瞿占占,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本市户县五竹乡。被告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西斜七路。法定代表人李金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云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向荣,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占占诉被告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占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占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