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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