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印刷厂与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印刷厂,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436号原告杭州××印刷厂,住所地杭州市××区××村。负责人黄某某。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jua某某。原告杭州××印刷厂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欢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需要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负责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杭州××印刷厂诉称:被告自2009年5月至同年10月间,分四次委托原告加工产品包装盒89460只,共计6422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支付报酬64220元。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印刷厂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包装盒共计报酬64220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应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自2009年5月至同年10月间为被告加工产品包装盒89460只,共计报酬64220元。被告在收取定作物后,未支付报酬。201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拖欠承揽报酬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印刷厂承揽报酬642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施利明人民陪审员 朱关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