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建仁与蓝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仁,蓝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杨建仁,莲都区碧湖镇古井新村3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60307081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焕权,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三峰村58号。被告:蓝根法。20326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仁与被告蓝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485元,由原告杨建仁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黄野松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颜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