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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旭东与龚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东,龚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212号原告胡旭东,职工,城街道稠州北路500号。被告龚圣平,经商,市北苑黄杨梅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东诉被告龚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