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旭东与龚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东,龚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212号原告胡旭东,职工,城街道稠州北路500号。被告龚圣平,经商,市北苑黄杨梅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东诉被告龚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