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洪与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徐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593号原告:陈洪,南湖区干河滩53号401室。被告:徐国飞,南湖区吉水花园6-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诉被告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晋安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朱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峥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