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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洪与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徐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593号原告:陈洪,南湖区干河滩53号401室。被告:徐国飞,南湖区吉水花园6-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诉被告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晋安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朱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峥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