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龙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成春与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春,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536号原告:刘成春,鹤溪镇叶府前一弄7号,身份证号码:332529196211086613。被告: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州市温州大道南郊乡政府大楼北首二楼。法定代表人:周玉进,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春诉被告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成春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刘成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