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台黄商初字第16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浙j×××××波罗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下旬,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去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在一个星期内归还,到期后,被告无力归还。2010年2月12日,被告林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0年4月11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林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实际向原告借款额是45000元,并已支付利息2000元。借条中写的50000元,是经原告要求加了上利息5000元。同意归还借款50000元,但因目前经济紧张,要求每月归还5000元。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3、借条一份,证明2010年2月12日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约定在2010年4月11日归还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林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初,被告林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得人民币50000元。同年2月12日,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某借到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整,在2010年4月11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被告林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林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李某某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4月12日起计算的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某称实际借款额仅45000元并已支付利息2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李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元,依法减半收取547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67元,由被告林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