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台州圣邦文化产业创展事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圣邦文化产业创展事务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台州市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椒江区星星塑料工业园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毅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圣邦文化产业创展事务中心,住所地:椒江区东方丽景汇景苑1402室。代表人:陶继华,该中心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圣邦文化产业创展事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