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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陈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7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辩护人黄某,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刘某某,北京隆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分所。上列被告人因合同诈骗于2009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O10)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陈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黄某、陈某和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虚假房产证明为人提供担保,骗取钱财。2008年9月,被害人古某某受托为其朋友李某某找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9月2日,古某某根据陈某张贴的担保广告,与其取得联系,陈某表示要收取担保费8000元。随后,陈某让段某某联系黄某,让其准备郑某某的虚假身份证和房产证。当日,陈某、黄某与古某某及其律师宋某某一起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黄某假冒郑某某的名义用虚假的房产证(深房地字20001400**)为李某某办理财产保全担保手续。古某某因此被骗走人民币8000元。事后,陈某、黄某和段某某等人将该笔赃款瓜分。2009年8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受托为其战友李某某找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当日20时许,刘某某在宝安区龙华街道龙济医院看见陈某张贴的担保广告,便与其取得联系,陈某表示要收取10000元担保费。8月19日16时许,陈某、黄某、段某某与刘某某及其律师唐某某在龙华法庭见面。黄某假冒郑某某的名义用虚假的房产证(深房地字20001400**)办理财产保全担保手续,并与李某某签订担保协议,然后收取刘某某人民币8900元。事后,陈某、黄某和段某某等人将该笔赃款瓜分。2009年10月12日,陈某和黄某到布吉法庭再次作案时,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后来,陈某与黄某的家属共同向刘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8900元。庭审后,二被告人家属向本院退赃人民币8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古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书证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财产担保协议书、房地产查封备案表、财产保全担保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退赃凭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辩护人关于陈某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二被告人与在逃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事先密谋,作案时分工配合,事后瓜分赃款,作用无主、次之分;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不属于自首,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孝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