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泽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蔡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乙。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友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告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蔡某甲答辩称: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原告的起诉主张和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甲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户籍证明各一份,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3年12月13日生育长子,取名蔡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蔡丙。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多次争打。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二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多次争打,对夫妻感情产���了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友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