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0元,由原告唐××负担。审 判 长  陶永良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审判员  沈蒙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