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李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苏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