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商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777-1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组织代码:14450301-0)。住所地:宁波市鄞××路××号。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庵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价值904004.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4004.77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卓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