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巫世云与陈婉霞、成都深宇智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世云,陈婉霞,成都深宇智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巫世云,女,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颖,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陈婉霞,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深宇智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东路27号雄飞商务大厦205—206室。法定代表人白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闯,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9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世云与被告陈婉霞、成都深宇智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巫世云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世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巫世云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崴 百度搜索“”